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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《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》简易修订的说明

发布时间:2024-04-18来源: 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:佚名

  一、关于文件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

 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,推进本市各类社会团体健康、有序发展,根据国家标准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《学科分类与代码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等,我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于2006年制订了《分类规定》,并不断修订完善。目前实施的为2019年4月28日发布的《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》(沪民规〔2019〕6号),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。

  现行《分类规定》共7条,明确了社团分类的目的依据、分类原则、分类和设立标准和特殊情况处理等。《分类规定》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,将社团分为学术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、联合性四类。同时明确了学术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、联合性社团设立的基本标准和命名规则。对目前尚未列入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,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上海国际大都市发展需要的一些特殊、边缘、交叉、跨行业组织的设立,也提出了解决方案。

  二、关于修订过程

  为全面评估《分类规定》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,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,社团处召开3场座谈会,现场听取了20余家社会团体意见和建议。2024年2月29日到3月8日期间,社团处向16个区民政局和10家社团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(行业管理部门)发出了《关于开展〈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〉评估工作的通知》,并收回《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书》26份。从调查统计分析结果来看,《分类规定》得到了有效执行,业务主管单位(行业管理部门)、区民政局、社会团体等各方整体评价和反映较好。

  从实践来看,自2019年《分类规定》实施以来,社团分类坚持了实事求是、科学规范、注重质量、讲求实效的原则,确保了社团分类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。同时严格实行归口管理,杜绝了政出多门、多头管理,促进了社团管理的规范、合理、有序。《分类规定》的实施对于规范市、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,达到了制定文件的预期目的、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。截至2023年12月31日,本市共登记社会团体4307个,其中行业性254个,专业性1790个,学术性649个,联合性1614个。

  综上,《分类规定》有继续实施的必要,同时综合多方意见,决定对《分类规定》个别文字简易修订后继续实施。

  三、关于修订内容的说明

  1、规范表述,将文件中的“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修改为“国家标准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”,将“《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》”修改为“国家标准《学科分类与代码》”。

  2、根据实际,细化第四条(二)项的规定,将“行业性社团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……”修改为:“行业性社团一般按照国家标准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类标准设立……”。

  3、将第三条第(四)项和第四条第(四)项的“法人组织”修改为“法人、非法人组织”。理由:除法人外,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,也可以加入联合性社团。

  4、在第五条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后增加《学科分类与代码》的表述。理由:对目前尚未列入《学科分类与代码》,符合相关发展需要的一些领域,经充分论证后也可设立相关社会团体。

  5、其他文字修改。如删除第二条“以促进社团规范、合理、有序发展”的表述,理由:与第一条的相关内容重复。将第四条第(一)、(三)、(四)项中的“设置”统一修改为“设立”;将第五条“上海国际化大都市”修改为“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”等。

  四、关于文件有效期

  根据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修订后的文件有效期设定为5年,即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。

  

  


原文链接:https://mzj.sh.gov.cn/mz-zcjd/20240417/9ab54ece4cc0473fa32b68308641a28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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